新北市維妮爾國際幼兒園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
一、新北市維妮爾國際幼兒園(以下簡稱本園)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校園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以下簡稱本作法)。
二、本園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考量地區特性及環境因素,擬訂相關作為,據以執行。
三、本園為維護校園安全,如有設置監錄系統,指派專人(職員)負責管理、操作及維修。
四、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錄系統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三)監錄系統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14日以上。
(四)監錄系統影音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五、調閱監錄系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園內人員:本園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錄1),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向本園提出申請,並於5日內調閱,本園內人員僅得調閱,不得複製。
(二)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本園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本園同意後函覆。
(三)遇有上述之情形,本園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四)調閱影音資料,應由本園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六、監錄系統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七、監視錄影設備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錄影設備(附錄2),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管理單位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
(三) 本園如有未善盡管理養護之責,得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辦理。
維妮爾國際幼兒園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
申請人 | 申請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
身分證號 | 聯絡電話 | |||||
與當事人關係 | 調閱單位 | |||||
攝影機 地 點 | 調閱監視 畫面時段 |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
申請事由: | ||||||
申請人 | 監錄系統管理 承辦人 | 監錄系統管理 處室主管 | 園長 |